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是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类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的重要方略,而法律体系是保障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法律准绳。
1、现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简介
为加强对肉品的安全利用,保障人身健康和防止畜禽疫病传播,1959年原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及商业部联合颁发《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常被业内简称为四部规程,其名称虽只是一试行规程,但其作为业内的标准运行时间却不短,直到2007年才予以废止。这一规程对支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加强动物卫生检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大作用。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其作为《动物防疫法》的雏形,对我国改革开放后动物疫病防控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后,我国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善,现在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已基本实现了全面、丰富的法律体系,实现了动物防疫工作有法可依。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通过,于2007年8月进行全面的修订,后在2013年、2015年进行了两次小规模修正,在我国现行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中起纲领性作用。
1.2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于2005年11月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 该条例规定了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公布,应急处理等,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了基本政策支持。
1.3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相关的部门规章较多,以农业部门令的形式予以发布,较重要的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这些具体在某一方面,规范了行为。
1.4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通知公告等形式公布,涉及的量多面广,较重要的有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4种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生猪等9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家禽、牛、羊、兔五部屠宰检疫规程。
1.5 与刑法的衔接: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的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存在的问题
2.1 修订不及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作为动物防疫法规体系中仅次于《动物防疫法》的行政法规,其依据是98版的《动物防疫法》,而《动物防疫法》于2007年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也应相应作修订。
2.2 标准不完善:2008年原农业部1125号公告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一类动物疫病17种,二类有77种,三类有63种。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到目前为止现行有效的防治技术规范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5种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分病种制定动物疫情实施方案,目前仅公布非洲猪瘟实施方案。
2.3 执法体系不健全: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被赋予了检疫及检疫监督的权力,但在实际工作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可能承担如此大的重任,故各地将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补充为官方兽医,行使具体检疫工作。但乡镇畜牧兽医站确没有被法律赋予执法权,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发现动物防疫的违法行为,只能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待其来执法。
3、改进建议
3.1 加强执法体系建设:目前各地正在进行综合执法改革,而多数县将农业执法划转给综合执法局,而日常监督管理又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与执法相脱节,不利于执法。
3.2 修订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进行修订,做到与时俱进。对目前过多的分病种的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进行整合,以县为单位,制定本县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囊括所有种类的动物疫情。
3.3 加强法律宣传:由于我国的养殖规模化程度还不高,散养户的养殖观念还比较落后,参与动物的养殖者、贩运户整体法律意识不强,老百姓经常说,自己为了生活,搞点养殖怎么就违法了,对动物防疫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到位,动物防疫法规的管理对象对法律法规的认识还不够。要加强法律的宣传,依法依规搞养殖,遵守法律谋发展。
本文作者:李海全、王雪、谭林、廖国梅/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