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昱宏生物> 昱宏共享
栏目类别

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拉锯九年结案,陆良化工赔308万

 历经近十年之久,曲靖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落下帷幕。该案曾被媒体报道为“草根NGO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也被司法和公益界人士誉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2011年8月,云南曲靖曾因铬渣污染受到关注,当地土壤和水源均受到威胁。一个月后,环保组织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将两家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环境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治理和恢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同年10月获得法院立案。

  2020年6月24日,三原告——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与两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8月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原告自然之友处获悉,经过法院一个月公告期后,调解协议目前已正式生效。

  调解协议显示,调解结果主要内容为: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化工”)在生产经营中,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在已完成的场地污染治理基础上,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支付308万元,用于上述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的必要费用;承担原告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132余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

  至此,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告一段落,但漫长的恢复治理仍在继续。二十余年堆放近32万吨铬渣威胁珠江源头

  调解协议显示,2011年,吴兴怀、刘兴水、王平昆共谋从陆良化工运输铬渣牟取运费,陆良化工未核实三人运输危险废物的资质,即同意承运。

  经刘兴水联系,2011年5月 28曰,陆良化工与贵州省兴义市三力燃料有限公司签订了铬渣供给合同。2011年4月28日至6月12日期间,吴兴怀、刘兴水雇车从陆良化工运出铬渣共5212. 28吨。

  为了获取更大利润,两人并未将铬渣运至贵州省兴义市三力燃料有限公司,而是非法倾倒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三宝镇,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其非法行为造成两户村民饲养的几十头牲畜死亡,死因是饮用了被污染的水源。

  非法倾倒的代价是巨大的。事件曝光后,陆良化工从3个片区、12个倾倒点累计清运回12672.76吨渣土,和5673.42立方米受污染的水。

  央视《新闻1+1》2011年8月报道,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特地派出四名专家,来到陆良对倾倒点水质和土质进行监测取样。万幸的是,珠江广西、广东段的水质经检测,未受铬污染影响,也并未因此发生人员伤亡。

  但调查深入后发现,除了非法倾倒,陆良化工自1988年建厂后,就开始在南盘江边渣场堆存铬渣,累计堆存近32万吨。至2011年6月,经处置后堆存在南盘江边的铬渣仍有近18万吨。

  某省原环保厅固废中心负责人曾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介绍,铬作为有毒重金属,污染土壤后的修复难度很大,如果长期真正受雨雪淋湿,六价铬溶出,还会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公开资料显示,此地位于南盘江发源地,而南盘江又属珠江源头,因而此地水质一旦被污染,珠江流域的水安全也面临隐患。

  事件曝光后,陆良化工曾被当地环保部门处以罚款30万元,并被原国家环保部责令全面停产,被要求在完成铬渣无害化处理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有关人员随即也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据云南当地媒体报道,2012年5月,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吴兴怀、刘兴水、王平昆为谋取利益,将运输出的有毒铬渣擅自倾倒在土地上;左祥林、汤再杨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有毒的铬渣委托给无运输资质的人承运、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利用、处置,致使铬渣被倾倒;袁科、代木常帮助吴兴怀、刘兴水隐瞒真相、创造条件,致使铬渣被继续倾倒。以上7人一审均获刑,其中,吴兴怀、刘兴水和王平昆各获有期徒刑4年。

  调解协议:赔付308万元,用于后续环境补偿恢复

  当地铬渣污染的无害化处理和后续恢复进展如何?

  调解协议介绍,2011年11月底前,陆良化工曾对非法倾倒铬渣污染的渣土和水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于同年12月18日通过原曲靖市环境保护局验收。2012年1月,第三方研究和监测部门评估认为,麒麟区境内所有非法倾倒点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的潜在生态危害,修复治理达到技术标准要求。

  对于南盘江边堆存的近18万吨历史遗留铬渣,陆良化工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无害化处理。2012年12月21日,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其通过阶段性验收。2015年7月9日,原曲靖市发改委和市环境保护局对其通过总体验收。

  对于南盘江边混堆的7.4万吨含铬污染物,2012年11月28日,原陆良县环保局对其进行分选和清运,贮存在陆良化工新建的专用渣库中。至2015年底,这批含铬污染物全部治理完毕,并于2016年12月由原曲靖市环保局通过验收。

  这些举措还不包括针对土壤和水污染的防治。调解协议显示,2011年8月,陆良县人民政府清淤并处置含铬底泥15400吨,在历史铬渣堆场修建208.6米截污沟,修建200立方米含铬废水收集池,并对堆场外245米河岸进行防渗处理。

  之后,《陆良县(西桥工业片区)重金属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2015—2017年)》实施,被铬渣污染需要修复的土壤面积达18992.06平方米,土方量达55245.5立方米。直至2018年,经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验收,渣场内的污染土壤才修复治理至目标值。而含铬废水和南盘江水环境铬污染的处理,直到2019年8月才通过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的初验。

  2020年,根据前述实施方案中对当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的调查及风险评估,陆良县继续对“麦田沟”49亩区域(陆良化工厂址围墙外)进行了生物修复并实施风险管控

  原告自然之友称,也正是在铬渣污染治理主要部分已经完成的前提下,他们才考虑进行调解。对比原告最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环境损失1000万元,如今达成的调解中,被告需赔付的金额已下降至308万元。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部分原因是2011年起诉时需要修复的点位更多,而如今,大部分需要搬迁和无害化的铬渣已处理完毕。

  调解协议显示,这笔环境损失赔付将用于补偿性恢复项目,以及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产生的必要费用。如被告未全面履行有关义务,原告有权共同指定第三方机构代其履行。

  根据协议,陆良化工目前还需要履行的补偿性恢复义务具体包括:对历史铬渣堆存场周边新增3个地下水监测井,并对新增与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进行每季度1次定期采样分析;在历史铬渣堆存场外建设物理隔水墙,并在墙内设置抽水井,将目前存在的含铬地下水进行集中抽提、收集和处理,之后每月对含铬地下水进行定期抽提收集并处理;完成麦田沟49亩区域截水沟下游新建收集池项目,处理收集池的超标废水;对历史铬渣堆存场西南侧农田的污染进行调查与风险管控;以及只要公司存续,需每年向原告提供当年度环境监测报告及环境管理履行报告等相关材料,述施工方案应当经原告书面同意后实施,工程竣工后原告参与验收。

  自然之友介绍,根据其委托方上格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专家意见,该调解方案能确保修复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治理效果达到预期目的。

  张伯驹强调,尽管案件已经完结,但未来的修复恢复工作依旧是漫长的,需要企业落实和各方专业力量的监督:“比如(堆存场)南侧农田区域,还需要进一步做污染场地调查。”

  漫长的诉讼,高昂的成本

  8月3日,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当天,自然之友微信公众号发了一篇长文《曲靖铬渣污染案十年终结案》,详细记述了该案从起诉到立案、从立案到两次调解破裂、再到重回谈判的“九年拉锯战”。

  文章回忆,2012年首次调解时,原告公益律师刘湘曾试图避开天价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费用,直接建立环境修复治理的监督机制,他将其称为“就像给被告一个紧箍咒”,即给被告一定的修复治理期限,如果被告不能完成修复治理,就应当支付调解书中约定的金额,由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修复。

  这次调解从上午持续到深夜凌晨一点,宣告失败。一个月后,法院再次召集原被告签署调解协议,被告这次“识破紧箍咒”,和平讨论解决的最后一丝希望破灭。

  文章称,两次调解失败后,曲靖铬渣污染案被迫选择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但自然之友作为民间公益组织,无法拿出动辄上百万的环境鉴定费用。

  张伯驹记得,当时整体的鉴定费用估算约300万,而自然之友一年的总收入也不过如此,将全部资金投入一个项目是不可能做到的。他表示,高额的鉴定费用,是绝大多数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至今都无法逾越的巨大阻碍。

  张伯驹说,国外有类似基金会出资支持的模式,未来或许可以尝试由法院向有关组织提前申请一笔资金作为鉴定费,待案件完结后,再由败诉方承担,如此一来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原告另一名代理律师曾祥斌向记者表示,调解失败后,司法鉴定费用的确是阻碍案件推进的主要矛盾之一,不过双方当事人和法庭之间的意见分歧,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之所以今年最终能达成调解,张伯驹和曾祥斌均指出,法院非常积极努力的推动功不可没。此外,两人均认为,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被告对铬渣污染已作出明显有效的整改,为双方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

  不过,曾祥斌还是显露出些许无奈:“这当然不是我们最初想要的最佳结果……只能是现实不错的结果,(但)我不想再过十年或者五年还看不到它结案。”

  据南方周末此前报道,曾祥斌是此案最早到达现场取证的律师之一,其间甚至遭到过被告企业员工围抢,立案时曾祥斌负责带领其他几位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在最早的起诉状中,共同原告只有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原曲靖市环保局只被列为第三人。但递交诉状不久,曲靖市中院致电自然之友,建议将第三人列为共同原告。理由是,把环保部门列为原告取证容易,由NGO取证困难;其次,NGO拿不出的高额评估费,环保部门可以部分分担。

  也正因为这段插曲,2011年9月,这起诉讼最终得以立案,并被称为“草根NGO首获环境公益诉讼立案”。而一个月后,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正式赋予了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如今,近十年的诉讼终于告一段落。自然之友发文后,环保和法律界人士纷纷转发表示支持。

  支持原告起诉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评价:“十年磨一剑,九年办一案。这起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法律规定前就提起的公益诉讼,经历了太多的曲折和艰辛……既有欢欣,也有令人反思的问题,期待民间环境公益诉讼在艰难前行中能有进一步发展。”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