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昱宏生物> 昱宏共享
栏目类别

兽医卫生监督执法的难题及今后执法工作的重点

全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座谈会分析了当前兽医卫生监督工作中出现和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当前现实存在问题的方法和工作重点。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为促进兽医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我们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2013年底传入的小反刍兽疫疫情,在半年内波及了22个省(区、市),集中反映出动物防疫监督和疫情预警报告等方面存在漏洞。农业部通报的两批动物卫生监督系统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基本上都是“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就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识”之类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些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在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上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知法犯法的问题。部分地区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猪、乱抛病死猪、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违规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违法违规现象还在发生,也客观反映出监督管理对象法律意识淡薄、管理部门监管措施缺位的问题。分析这些现象不难发现,现阶段我们在开展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难题。

1、现行法律制度与新的工作要求不匹配问题

第一个突出表现是,法律体系还存在空白地带。到目前为止,我们还缺少管理兽医队伍的专门法律,一些法律法规还存在配套不够、衔接不畅的现象。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仅对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这三类兽医人员管理作了原则规定。农业部虽然陆续制定了一些配套规章,但与实际工作需求相比,仍存在一些空白。第二个突出表现是,法律制度还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比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应根据形势变化做出相应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条件应根据生猪屠宰转型升级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实化。第三个突出表现是,法律执行还有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养殖者是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我国散养动物比例较大等原因,政府兽医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实际上承担了散养动物、甚至是规模养殖场动物的免疫任务。又如,我们设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的初衷是前移防疫关口,使养殖场建场之初即符合防疫条件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很多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仍在开办、无法关停;有的新建养殖场也没有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建设,这其中既有制度规定的合理性问题,也有各地执行规定时避重就轻的原因。

2、机构队伍与繁重的执法任务不适应问题

主要表现:一是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质量不高。有的地方仅在农业部门加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编不随事走、人不随事走”的问题突出;有的地方部门间对人员编制、项目划转等事项迟迟达不成一致;部分市县屠宰管理部门执法专项经费没有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省级屠宰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二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不健全、保障能力不足问题异常突出,不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有10人左右,直接从事监督执法的县级人员则更少。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监管职责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而行政主管部门普遍存在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问题,远不能适应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三是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不高。全国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到25%,在地市级这一比例也不超过60%。一些地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分所的执法人员老龄化问题严重。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缺少必备的法律和专业素养,并且职业道德水准不高。四是法律制度和纪律规范执行不严。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乡镇派出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出具检疫证明、违规补检、违规处罚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据统计,2014年,全国查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26件,处理涉案人员153人。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大多都是“不按规程检疫”和“未做检疫而出具检疫证明”,部分执法人员还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3、装备条件与严格的执法要求不相配套问题

相对于兽医卫生监管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基层执法机构普遍缺乏先进、便捷的监督执法手段,信息采集、分析、运用能力明显不足。目前,部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机构还在租房办公,不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仅有一台执法车、平均2-3人才有一台电脑,取证设备、执法设备严重缺乏,工作条件无法满足要求,严重影响了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要解决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谋划兽医法制建设,必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履行执法职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一要完善兽医卫生法律规范体系。要遵循兽医队伍建设规律、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规律、养殖屠宰加工业发展规律,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兽医人员管理立法,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和《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制订工作。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标准,完善技术规程和标准体系,为规范开展兽医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二要深化兽医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按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明确细化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完善执法委托手续,加强基层执法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建立条件能力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保障机制。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查办、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制度,推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三要强化兽医普法宣传教育。要增强权力法定、权责一致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宣传,督促其履行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普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兽医法制宣讲和主题教育活动,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形成管理、服务对象和相关利益方积极参与兽医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今后一个时期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点:

可以说,做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保障“四个安全”的重要举措,甚至是决定成败的关键一招。各地务必要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农业部党组“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上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统筹推进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深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全面履行兽医部门法定监管职责。要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整合动物防疫检疫、畜禽屠宰、兽药、种畜禽鱼生产、饲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等职责。要充实县级及其派出机构执法编制,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要加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等机构的衔接配合,特别是健全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相互促进。严格执行委托程序,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指导的原则,加强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畜牧兽医执法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要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计划财政等部门,健全执法队伍,加大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提高人财物综合保障能力。今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征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费。面对这一新情况,各地要统筹考虑、谋划长远,积极落实、争取主动。要按规定暂停征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费;要深入调研,掌握实际情况,全面分析暂停征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后出现的问题,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主动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妥善解决检疫监管工作所需的工作和人员经费等问题。

(二)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再周全的法律、再严密的制度,如果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都会成为摆设、产生“破窗效应”。对此,各地务必要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的协调力度,严格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基层执法的监督指导。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畜牧兽医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运输、屠宰等各环节违法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到移送标准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的集中排查和日常巡查。要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以信息化为抓手强化条件能力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是提升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能力的关键举措。我们要推动“互联网+”与动物卫生监督、兽药生产经营、畜禽屠宰加工的深度融合,将大数据、云存储等运用到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工作中,全面提高信息收集、信息整合、信息分析和信息反馈能力,切实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各地要加快推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明年6月底前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完成与中央数据平台对接,实现检疫证明关键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要加强畜禽屠宰行业运行监测,整合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优化统计样本企业,健全统计信息员队伍,进一步强化统计监测信息运用。要按计划推进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明年6月底前,将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追溯系统,实现对所有企业全覆盖、对所有产品全覆盖,实现所有产品赋二维码上市。

(四)大力加强畜牧兽医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是兽医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畜牧兽医执法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各地要加快梳理明确监督执法权力清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畜牧兽医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落实属地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各级执法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落实《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坚决惩治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腐败现象。严格落实《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畜牧兽医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法律法规和执法实务为重点,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在3年内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加快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前一阶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犬只检疫问题,各地务必按照“依规出证、凭证移动、严处疫情,属地管理、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的原则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严禁违规出证。对于发病的犬和同群犬,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农业部将尽快发文,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提高犬只检疫的可操作性。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地方法规和规章,更好地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犬只检疫监督工作。

(五)切实把好畜禽养殖移动屠宰三道监管关。强化养殖、移动、屠宰等环节监管是有效管理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的有效手段。今后一段时间,要下大力气严格管理几个关键风险点。

一是严把养殖监管关。要以强化养殖档案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出栏补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情况。从源头控制兽药残留风险,重点打击兽药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系统开展全国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通过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养殖企业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和报检制度实施检疫,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离开饲养地。

二是严把移动监管关。要完善原产地、目的地检疫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逐步建立以动物防疫条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为前提的活畜禽跨省调运产地准出制度。要统筹规划设置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禁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禁擅自调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位置。严格实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严防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

三是严把屠宰监管关。要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标准,符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核发新证;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新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畜禽屠宰企业许可。要加强对屠宰废弃物处置的监管,防止非食用组织进入食物链或被不法分子用于炼制“地沟油”。要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重要时节、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防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对以上各个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努力确保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畜禽危害环境和食品安全的现象。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