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电商营销的发展,兽药销售的网络平台陆续涌现,如何建立兽药网络销售准入标准、审批程序及监管措施已成为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亟需解决的课题。本文梳理了我国兽药产品网络销售现状,借鉴人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经验,建议在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结合《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完善我国兽药网络销售相关配套法规,明确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构建全国兽药经营企业数据库管理系统,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建设,对兽药网络营销企业分类管理和准入管理等措施,以期为提升我国兽药网络销售监管水平提供信息支持。
兽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主要依靠传统的线下渠道进行销售。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兽药企业也开始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以期拓宽销售渠道,降低营销成本。但同时也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由于缺少相关兽药网络销售的法律监管依据,使得部分兽药网络经营者故意销售假、劣兽药,违规销售处方兽药,夸大广告宣传等问题逐渐突显,针对这一新的销售途径,如何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是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应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兽药产品网络销售现状,同时借鉴我国人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经验,以《电子商务法》为依托,结合我国现有的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监管经验,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监管对策。
1 我国兽药产品网络销售现状
近年来,兽药网络销售模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开展兽药产品网络销售的企业至少有 100 家,主要集中在北京、河北和河南等地,大多属于刚起步投入阶段,未形成行业内较大影响力的门户型网络平台 。据调查,目前兽药网络营销模式大致分为 4 种:(1)兽药生产企业自营模式,企业主导开设电子商务类平台,宣传并销售本公司的产品;(2)兽药经营企业销售模式,建立自己的交易平台或租用第三方网上兽药销售平台开设网店,与其他企业进行兽药产品的网上交易,赚取产品差价利润;(3)兽药推广服务模式,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其他机构设立的兽药网络平台,对某些企业或产品进行推广和宣传,仅通过线下进行兽药产品的买卖交易;(4)专门的兽药营销平台现,如黑龙江的兽药房网络平台,涵盖畜禽品种齐全的兽药产品,能在线支付和银行汇款。
目前,通过网上搜索国内电商平台,在京东商城有宠物驱虫药销售;天猫网上有宠物用疫苗销售;淘宝网上兽药的种类丰富,以兽药关键词搜索得到的对应结果是 1 200 余种,既有处方药也有非处方药,包括水针剂、粉剂、散剂、疫苗等多种剂型产品,其中搜索口蹄疫疫苗对应约 244 款产品在售。从动物种类来看,禽类兽药产品是需求量最大的一类,销售态势最好,其次是畜类兽药,另外包括水产、宠物和特种养殖等其他类的一些产品,具体网络销售情况见图 1。
2 兽药产品与人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
2.1 兽药产品销售相关的政策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对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硬件、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采购、销售等做出明确要求。《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医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对兽用处方药的开具、购买和使用做出了规定。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兽药广告审查标准》明确了兽药广告审查的依据、程序和内容。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网络销售兽药这一行为,现有的兽药管理法规规章等未明确说明针对网络销售兽药应遵守的规定。如何规范兽药网络销售行为,给优质企业和正规的网络销售平台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兽药销售健康有序发展,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2.2 人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的相关政策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虽然未规定人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措施,但在其配套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九条就网络销售药品做出了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两部配套办法,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和电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而将药品网络销售行为纳入监管范围。2017 年出台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过程中各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须履行主体责任;并要求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测体系,并强调与通信管理部门、邮政部门以及物流配送管理部门的合作,使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5]。建立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系统,要求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必须办理备案,并由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方能发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
3 对策思考
兽药销售的网络平台陆续涌现,传统的兽药销售生产厂家→经销商→养殖户的销售模式已不能满足兽药发展现状的要求,兽药网上销售目前正处于监管空白,亟需制定兽药网络销售准入标准、审批程序及监管措施等规范兽药产品网络销售行为。
3.1 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法规规范管理
3.1.1 制定法规 在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兽药产品网络销售的行业指导意见,鼓励规范兽药产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结合修订《兽药管理条例》,明确将兽药网络销售纳入兽药经营范畴,要求通过互联网进行兽药交易和推广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互联网兽药经营的管理法规。制定出台《兽药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明确兽药网络销售的准入标准、审批程序及监管措施。按照线上线下对等原则,网络销售兽药的,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制定《禁止互联网经营兽药产品目录》,划定可以实施兽药网络销售的产品范围,将国家强制免疫的兽用生物制品、国家管控的兽用麻醉药以及中枢神经类药物列入禁止目录管理。
3.1.2 修订现有法规 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开展远程互联网诊断等执业活动的合法性及进行相应执业注册和备案管理的程序。修订《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和《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将兽药网络宣传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审查程序及审查内容。修订《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明确在兽药标签中必须增加兽药二维码相关内容,并制定兽药产品二维码标识制度和兽药产品追溯标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体系。
3.2 探索构建兽药网上销售监管新模式,加大监管力度
3.2.1 对从事兽药网络营销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准入管理 兽药生产企业网上自营和兽药经营企业网上销售兽药,应取得兽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并将网址、IP 地址、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针对兽药推广服务模式,应将网址、IP 地址、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兽药广告审查相关规定,申请广告审查和审批。针对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模式,应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措施,并向注册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互联网兽药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3.2.2 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加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 要求第三方平台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兽药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要求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网络兽药经营者进行有效监控,审核网络兽药经营者发布的兽药产品照片是否清晰显示相关规定的内容;核验销售的兽药产品是否具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合法产品许可资质,如有违规信息,应尽到例如及时采取下架删除等必要措施、及时通过网站公告预警或改进 APP类产品安全优化设计等良好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发生不良后果。
3.2.3 构建全国兽药经营企业数据库管理系统
推进建立数据信息互通、网路舆情互通及案件线索通报等兽药网络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为全国范围内跨省份、跨区域兽药网络销售监管及执法创造条件,加大线上打击力度。建立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动态监管机制,不定期组织对网络销售产品进行抽检,并及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范的意识。
3.2.4 推进兽药物联网尤其是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的应用 探索建立更切实际有效的兽药追溯体系,开发兽药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兽药信息平台,做到“处处留痕”,确保网络销售的兽药既有合法的“身份证”,又可追溯兽药来源去向,实现兽药全过程可追溯,使物联网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兽药行业深度融合,从而规范网络兽药销售行为。
3.2.5 加大对消费者安全购药知识的宣贯 通过各级管理部门的网站对兽药经营者、使用者进行宣传和培训,使相关从业人员对兽药企业资质、兽药产品合法文件、兽药二维码追溯、违法案例解读等监管措施有充分了解,宣传制假售假的法律责任,增加其法律意识,并指导其使用“国家兽药查询系统”。公布正规备案的兽药网络营销网站,推送假劣兽药鉴别知识和方法,提高兽药使用者鉴别假劣兽药能力,提供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完善网络、信件举报方式,提供网络销售兽药违法行为线索。
3.2.6 加大对网络销售兽药的监管力度 对超范围经营兽药、经营人用药品、无购销记录、企业套用文号、非法添加违禁物等违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兽药网络信用评价和追责机制,对有不良信用网络经营者提供网络预警,将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动态向社会公布,对未在首页公布信息的、未按规定履行兽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未提供评价途径或擅自删除评价的网络经营者,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予以处罚,对违法销售假劣兽药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使互联网违法销售兽药的行为得到有效的治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