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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剂型、使用对象以及停药期以及禁止使用的兽药种类。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管理和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绿色食品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 A级绿色食品

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和用量的物质。包括: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物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3.1 抗寄生虫药

能够杀灭或驱除体内.体外寄生虫的兽药,其中包括中药材.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3.2 抗菌药

能够抑制或杀死病原菌的兽药,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3.3 消毒防腐剂

用于抑制或杀灭环境中的有害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兽药。

3.3.4 疫苗

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凡将特定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毒力致弱或采用异源毒制成的疫苗称活疫苗,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其灭活制成的疫苗称灭活疫苗。

3.4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者应供给动物充足的营养,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支物自身的抗病力。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畜禽发病和死亡,力争不用或少用药物。畜禽疾病以预防为主,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有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并且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遵守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管理规定。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优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兽药产品。

4.2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准对动物直接施用。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4.3 允许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是活疫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灭活疫苗的佐剂未被动物完全吸收前,该动物产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

4.4 允许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4.5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4.5.1 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

4.5.2 停药期必须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

4.5.3 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规定。认证标准并抽检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

4.6 建立并保持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家畜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

4.7 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4.8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兽药。

4.9 禁止使用激素类药品。

4.10 禁止使用安眠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镇痛药,解热镇痛药,麻酸药,肌肉松弛药,化学保定药,麻醉药,肌肉松弛药,化学保定药,巴比妥类药等用于调节神节神经系统机能的兽药。

4.11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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