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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兽药使用管理相关法规制度解读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

我是来自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证药械处的冯华兵,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国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今天我分享的主要内容有四个部分,第一章: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第二章: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要求、第三章:加强蛋鸡用药管理的几点建议、第四章:下一步进规范用药的工作计划。

在给大家分享这个安全用药的相关规定之前,我想广大从事养殖业的农民朋友们要理解几个概念性的东西。第一就是我们生产出的产品是什么?我们讲有一个概念叫动物源性食品,那是由我们可食的动物产品加工而来,就是包括我们生产的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这是我们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动物源性食品的主要来源。

在了解了这个动物源性食品之后,我们要了解我们这个今天的主题——兽药。什么是兽药呢?我们说到管理条例明确的规定治疗、预防、诊断和有目的的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就是兽药。主要包括我们用的兽用生物制品、兽用化学药品和兽用的中药三大类。

我们常规用的兽用疫苗,包括在兽用的生物制品中,我们用的抗生素,就属于兽用的化学药品,我们用的一些双黄连口服液等中药,它就是我们的兽用中药产品。在这个产品中影响我们食品安全最重要的一个兽药就是刚才讲的抗生素类的,我们常规叫兽用抗菌药。这一类产品,广大的养殖朋友们一定要了解,什么叫受用抗菌药呢?就是抑制或杀灭细菌等病原微生物的一类药物,目前我们有六十余个品种,主要分为化学合成类的抗菌药物和微生物发酵类的抗生素。这一类药物是目前影响我们食品安全的一个牛鼻子。因为有了这些用药,那我们的动物性产品里面就会有兽药的残留。所以大家还要理解一个概念叫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就是我们规定的,也是国际上统一规定的,动物源性食品中规定的兽药残留的最高浓度,是运用一套非常严格而且复杂的程序,科学实验评估得出来,残留不超标、正常食用就不会对我们的人体造成危害,这就是我们规定的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在我们推进养殖用药的过程中,随着我们对用药的认识的发展,我们又发现一个新的问题。就是我们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提到的细菌耐药,还有超菌细菌。在我们养殖业环境中,我们也发现存在的畜禽耐药,所以我们还要理解一个概念,就是动物源细菌耐药性,这就是我们刚才讲随着药物的使用,随着兽药的使用,特别是抗菌药的使用,一些细菌逐渐适应并发展出抵抗我们药物作用的能力。细菌、病毒、寄生虫都会产生耐药性。目前看,细菌对抗菌药物耐药是自然界中长期存在的生物学现象,所以大家一定要理解这些问题,残留的超标、细菌的耐药都是目前影响我们食品安全的一些最重要的因素,全世界也是非常的重视,广大的人民群众也非常的关注。那我们从事畜禽产品、水产品养殖的农民朋友们,首先还是要认识什么叫食品质量,什么叫食品安全。我们讲食品质量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个就是食品的安全,这是我们的基础,也是重中之重,没有这些安全,何来食品的质量,这是底线。然后才讲到食品有食品的卫生,一些常规的微生物的一些指标的测定,大家能看到它就属于卫生的一些要求。第三个部分我们讲食品,也是大家最注重的营养性的指标,氨基酸、蛋白质、微量元素、矿物质的一些成分。目前看影响我们食品安全最大的两个风险,一个就是生物性的风险,包括一些动物的疫病,还有一些寄生虫病,比如说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相关的一些病原微生物;第二个就是今天讲到的主题,化学性的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兽药类的一些残留、超标,特别是一些没有批准使用的物质,如果有些农民朋友违规违法用了,都是会造成化学性风险的一个主要的因素。所以我们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一定要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去防范、化解这些化学性的风险。此外,刚才我讲到因为由于我们长期的用药,细菌,特别是动物源的细菌产生的耐药性,我们也要注意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就是我们如何去防范和减少细菌的耐药风险。这些都是我们农民朋友在了解兽药安全使用相关制度前,应该把握的几个关键风险和几个关键的概念。

好,下面我们就正式开始讲《兽药管理条例》关于一些制度的设计。

刚才讲什么是兽药,讲法定的概念,预防、诊断、治疗动物疾病的药物、物质就是兽药。那我们要怎么去识别,怎么去认识?一定要围绕着它的质量标准这条主线来认识。政府部门对兽药质量的监管,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对兽药质量,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管理。第三部分就是广大农民朋友作为兽药的使用者,怎么按照这个质量的标准来进行使用,都是围绕着它的质量标准来做的。此外对于每一个主体,兽药的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我们今天的使用主体就是广大的农民朋友,大家都要有一种环境活动的质量管理规范来实施,就是我们常规讲的GLP、GCP、GMP、GSP这几个良好的质量管理规范,将来我们也会制定我们使用的良好的规范,来实施兽药质量相关活动和监管活动。

关于质量标准我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的知识,比如我们用的比较多的氟苯尼考注射液这个产品,我们的质量标准就是围绕着氟苯尼考注射液是怎么生产出来、怎么规范地去用它。标准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叫我们的产品本身的质量标准,它包括的产品的成分,它的主要成分就是氟苯尼考。怎么生产出来的就是氟苯尼考与相关的助溶剂以及相关的注射液,进行调配生产出来。它的质量如何,就需要我们的政府检验部门通过对它的性状、鉴别、含量等相关的质量指标进行检验,才能确保它的产品是合格上市。标准的第二部分就是广大的养殖朋友要掌握的,它涉及到我们的适应症,这个氟苯尼考注射液它是会治疗什么疾病?我们家养的猪得了什么病需要用氟苯尼考,大家一定要掌握清楚。第二就是用法、用量,这个使用是每千克体重注射液应该打多少、应该使用多少,在我们的标准上也有明确的要求。然后就是我们标准里面规定的注意事项,还有就是产品的休药期以及使用的期限,还有产品的批号,大家都要通过这个标准去掌握和识别。特别是要注意产品注意事项中的休药期,比如说氟苯尼考注射液明确规定的产蛋机不得使用,那我们的蛋鸡养殖户在购买兽药的时候,在氟苯尼考标准中有这么一句注意事项,那我们的产蛋鸡就不能再使用这个药物,所以大家一定要遵守这样的制度。

要保证我们安全、规范的用好药,首先我们要产好药、要卖好药,所以我们在生产环节有四个方面需要大家去认识和了解。一个就是我们在生产环节强制实施了兽药GMP规范,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的生产许可证,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最后在我们出厂的产品上要标识兽药二维码标志这四个关键信息,这样我们的广大农民朋友在识别一瓶药、一盒药是否合法的情况下都会查得到;第二就是大家在经营环节去买药,对经营企业我们有什么要求?就要求强制实施兽药的GSP规范,也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还要建立相关的台账记录。他卖给您兽药之后,他要记录这个兽药卖给了哪个养殖场。以便于今后的追溯管理。此外,他还要通过追溯系统将标注的二维码信息扫码输出才能把这个药卖给您。您拿到这一瓶合法合规的药物才能回来进行使用,这都是我们围绕着用好药的一个前提,所以今天我们进入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我们广大的农民群众怎么围绕着用好药来遵守我们国家关于兽药使用环节的一些规定性要求。

大家看过《兽药管理条例》都明白,《兽药管理条例》专门有一章规定了兽药的使用,主要有这么几条。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兽药使用单位或者使用者应该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这一条大家要怎么去理解呢?就是我们兽药的安全使用规定是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制度,建立用药记录,这是法定的职责。我们在日常的调研和监督执法中,广大的农民朋友都会反映这个用药记录比较复杂,我们很难去记录,但是大家要知道这是一条法定的条件,如果大家没有记录,出现了质量安全风险,将来的责任怎么划分,可能是存在着一些难以推敲的一些地方,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遵守好。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我们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清单,这一条规定是一个红线、是底线,大家一定要记着,明明知道这个药是假兽药、是劣兽药,大家一定不要明知故犯去使用,特别是在我们农业农村部已经发布了的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清单,大家还对照去用,比如说瘦肉精、比如说绿霉素这一类禁用的药物,如果大家去使用了之后,一旦被发现,就直接按照我们现行的法规制度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一旦判决之后,这些违法人员将会失去自己的自由。

第四十条规定,广大的养殖者一定要遵守兽药的休药期,也就是刚才我讲的,我们批准的每一种兽药都是规定它有一个休药期限,或者没有休药期限执行零日的,有些是执行七天的、有些是十四天的,大家一定要把这个制度执行好。比如说我们养殖的这个肉鸡,我们用了一个氟苯尼考粉,规定的肉鸡上市的期限,大家一定要在这个出售肉鸡期限前就停止用相关的药物,才不会造成我们刚才讲的兽药残留超标的一些问题,所以这一条也是非常的关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使用原料药、禁止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这一条也是非常的关键。我们在以前的监督执法也发现,一些养殖场(户)、一些使用者为了方便,他们从一些非法的渠道购进了一些原料药,直接的拌入料中或者放入饮水中对动物进行饲喂,这也是对食品安全非常大的一个风险。因为原料药它作为原药直接混入饲料、混入行水中,没有一个均匀的浓度,畜禽使用之后,这种药物超标影响,以及对畜禽健康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大家一定要注意,坚决不能使用原料药。

此外我们人吃的一些药品和我们兽药的某些成分是高度类似的,但是我们的人用药品是维护我们人体的身体健康的,它是规定了人的一些用法、用量和具体的要求,以及安全性的评价,是没有经过我们兽药的这种安全性的评价和用法、用量的去设定和去科学的论证。一旦使用,也是会存在着非常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造成我们人体的一些健康的损害。所以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不得使用人用药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兽医行政管部门要开展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这一条也是对我们养殖者用药之后的一种再评估、再评价,我们销售的产品上市供人们食用,那它的兽药残留是否超标,要通过政府的这种监督、抽检来发现,一旦发现,就会倒逼我们了解养殖者是否存在违规用药、是否存在非法用药,是否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的一些违法的情况。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还有一条是对我们养殖者在使用兽药中,如果发现兽药产生了一些比如说群体性的一些不良反应需要报告,这也是通过我们养殖环节来促进兽药生产环节的质量提高,来保证养殖环节真正的用好药,围绕着这个环节来达到规范用药的目的。

此外,有了这些规定性要求以外,《兽药管理条例》还设定了处罚条款,也就是如果我们的农民朋友违法违规用了药,还将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销售,这个怎么处理?《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用药规定的,没有建立相关记录的,以及使用了禁止使用的相关药物及化合物的这些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要求。有些除了罚款,还有一些是要移送司法机关来进行刑事处理的。

第六十三条是对销售的奶、蛋等一些相关动物产品,以及我们出售到屠宰场之后相关的动物形成的动物产品,如果检测或者发现它的药物残留是超标的,我们对相关的违法主体还有相关的产品也有相应的处罚,除了经济罚款以外,相关的产品也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注】冯华兵,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二级调研员,高级兽医师、执业兽医师资格,长期从事兽药管理相关工作,近年来重点负责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等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工作,参与国家遏制细菌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十四五”时期全国兽用抗菌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等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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